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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高等学校章程小知识
2016年09月27日 17:48     (点击: )

一、我国制定高等学校章程的现实意义

(一)以制定章程为契机推动高校依法自主办学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进行了深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全方位变化及教育自身发展的要求,有效地激发和释放体制的活力。该项改革于世纪之交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高等学校“自主办学,自我约束”的机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体现在学校管理的行政色彩还太浓,政府与学校的责任边界的不清晰,学校自身的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即在治理模式上缺乏有法定意义的组织规程,因此经常陷入权力“放”与“收”的循环,这也才有近年来的高等学校“去行政化”之争。《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校法人需明晰两种关系:一是办学的外部关系,即所谓的面向社会和依法办学;二是办学的内部关系,即所谓的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第一种关系主要由法律明确,章程承接一下;第二种关系主要由章程明确,辅之以具体的高校教育管理第5规章。因此,章程“上承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是推动和规范高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依据,是处理学校与政府,社会及其内部关系的准则,是大学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自治权利的自我规范,有大学”宪法”之称,具有法律效力。

(二)章程对外部而言是学校和政府间的一个合约

当今社会,高等教育已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优先发展教育,科技创新和人力资源强国等成为重要的国家战略。办学已不仅仅是处理学校内部的事务,还涉及与国家,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高校可以自治,但它不能超越社会而独立发展,特别是不能不顾忌统治者的利益和期望;政府也不可能放弃自己应有的责任,放弃对高校的支持和管理。因此,有效的管理应是学校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综合体现,满足着政府目标和高校自治的双向要求,这样才能实现学校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样的管理模式能满足这样的要求。政府对高校的契约管理是能满足这种要求的一种方式。即在《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战略的框架下,政府对高校提出目标和要求,批准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提供财政及政策支持,进行绩效评估,高校在宏观框架内实行自主办学。章程可视为政府与高校问的一种合约。在性质上,这种契约关系为行政契约,界于行政行为和私法契约之间,兼具行政的公务性和契约的合意性。

(三)章程对内部而言是学校的一个组织规程

首先,章程要呈现出对高校使命的彰显。高校的使命及其具体的办学目标与特色,定位密切相关,章程必须予以明述。与使命一致的事情可以做,不遵循使命的事情不能做,保证高校不“见利忘义”,盲目发展。体现使命的办学目标,一定要明确,具体,稳定,要把学校的定位规范下来。明确使命,还能使政府,高校内部,社会机构与大众等主体从战略高度思考学校的发展方向,也会对教师和学生的行为起到了一种潜移默化的指引作用。

其次,章程要清晰地界定内部治理关系。内部治理是高校章程阐述的重点,主要体现在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学术机构的划定上,包括机构问的运作程序,各机构及重要岗位的职责,义务等。高等学校章程的要素内容《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提到的有关章程涉及内容的规定,系法律层面的要素要求,需予以遵循。从工作推进的角度看,章程是在学校使命与目标确立下,对外部关系的一种责任说明和对内部管理的一种运行规范。主要内容有:高校与外部关系的界定、高等学校使命和办学目标的阐述、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规定、办学的其他客观性要素。

二、制定高等学校章程的原则

章程的制定,重在使它起到大学的“宪法”作用。为此,可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先简后繁。不要期望章程的制定一步到位,章程在内容的选择上需要有一个甄别,充实,完善的过程。初期,不能太繁,要定大事,要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具体的细节可由章程之下的规章予以体现。

第二,充分协商。制定章程绝不仅仅是少数领导和行政部门的事情,必须有教师的广泛参与。章程的制定是与教育改革和制度建设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和充分协商,是一个凝聚力量,达成共识的过程。只有在构思未来发展时容纳更多的教职员工,实施时才能得到较好的配合,章程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第三,前期多样。章程的制定,生效与修改,涉及对章程属性的理解。它是大学自主办学和政府宏观调控结合的产物,因此相当于一个法定的合约,需共同签署,需要政府批准方能生效。《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就体现出了这个意思。章程的生效与修改可以有学校主管部门的备案制,批准制,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的政策性文件和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机关)审议通过法规性文件等多种选择,不要急于规范,以利于工作开展。

第四,后期规范。章程要体现最终的改革成果,需要学校与政府的共同认可,这时需要规范,需要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学校的层次,类别和使命差异,章程生效与修改的最低层次是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最高层次是立法机关通过。高等学校管理既是一项日常工作,更是一项制度建设,需要制度的保证。为此,我们既需要以制定章程为契机推动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更需要把改革的成果以章程的形式固定和规范下来。即此轮现代大学制度的改革,完善和建设,可以并应该启于高校章程制定,终于高校章程制定。总之,高等学校的科学发展取决于制度,需要法理性的章程把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及内部治理结构明确下来,不因人而异,章程的制定正是要体现这种依法治教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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