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新疆大学是一所有着悠久办学历史、光荣革命传统、深厚文化底蕴的综合性重点大学。1924年,新疆大学的前身——新疆俄文法政专门学校创立,拉开了新疆高等教育的序幕。1935年,学校改建为新疆学院。1950年,更名为新疆民族学院。1954年,恢复为新疆学院。1960年,新疆大学正式成立,学校跨入了新的发展时期。1978年,学校被国务院确定为第一批88所重点高等院校之一,全国16所综合性重点大学之一。1997年,学校被列入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原新疆大学与原新疆工学院合并组建新的新疆大学。2004年,学校成为“区部共建”高校。2017年,进入全国首批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行列。2018年,列入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省(区)合建”高校行列。
自建校以来,新疆大学始终以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为己任,着力培养人才、推进科研创新、加强文化建设、积极服务社会,为服务国家战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展望未来,新疆大学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突出优势特色,打造高水平师资队伍,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推动新疆大学“双一流”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努力把新疆大学建成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一流大学,成为传承红色基因的精神家园、培养兴疆固边人才的摇篮、引领区域创新发展的高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新疆大学,简称“新大”。
维吾尔文全称: داشۆ شىنجاڭ。英文全称:Xinjia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XJU”,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xju.edu.cn。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学校设有红湖校区、友好校区、博达校区三个校区,其中红湖校区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666号;友好校区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西北路448号;博达校区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瑞街777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深入持久地开展反分裂反渗透斗争。
学校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为主线,继承弘扬“抗大第二”红色基因,开展“五个认同”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着力增强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促进各民族师生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或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师生生活。
第五条 学校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部区合建”高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管理,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自主办学,教育部按照部区合建协议对学校进行建设和管理。学校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八条 大学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二)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大学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大学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高举民族团结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持之以恒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推进民族团结创建工作,促进各民族师生交往交流交融。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讨论决定大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五)讨论决定大学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审议确定大学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大学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七)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大学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大学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九)领导大学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发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作用,统筹规划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完善工作机制,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十一)加强对学生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大思政”工作格局,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研究决定学生工作重要制度和重要工作措施,强化“三全育人”工作。
(十二)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三)领导大学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四)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大学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坚决防范和抵御宗教向校园渗透。
(十五)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大学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大学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大学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委员应当根据集体的领导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对照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制定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九条 校长是在大学党委领导下的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大学党委决定,领导和推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学校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五)推动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六)向大学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校长办公会议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大学党委决定,研究推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工作。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其他的学校领导召集并主持。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制定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组织办法和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十条 学校设立人才工作委员会。人才工作委员会是学校人才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在大学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人才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人才引进工作组、学术评价工作组、教师发展工作组。
人才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安排部署。
(二)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定期研究大学人才工作,制定学校人才工作政策和计划。
(三)负责学校人才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落实大学党委人才工作安排。
(四)负责做好人才评价工作,健全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将成果评价、能力评价、教学评价统筹纳入人才评价。
(五)负责统筹推进教师发展工作,研究制定教师培养计划,审议确定人才培养遴选标准、培养方式。
(六)负责统筹组织国家和自治区、学校各类人才项目申报和培育工作。
(七)统筹协调“引才、育才、用才、留才”等人才引用各环节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大学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评定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评议、推荐学校各类成果和奖励。
(三)开展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建设、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等工作。
(四)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五)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七)完成大学党委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在大学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科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四)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及办法和拟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评估和监督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七)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在大学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科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四)审议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学校实验室和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七)审议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审议学校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讨论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决策机构,在大学党委领导下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询机构,在大学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校务委员会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开展咨询工作。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
(二)就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受学校委托,校务委员会委员可代表学校出席或参加校内外有关活动;
(四)就关系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各学院(机关、教辅单位等)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教师、青年教师、女教师和民主党派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大学党委领导下工作。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进行积极回应。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二)形成对学校管理和发展事业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代表大会委员会。
(五)讨论应由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学生直接选出。每届任期一年,届满进行换届选举。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学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含)以上代表提议、并经大学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大学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服务。大学党委可向校区派出代表,授权其就属地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大学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以及大学党委的工作安排,领导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讨论决定学院“三重一大”事项,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和学院党委决定,领导和推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研究院(所、中心、基地、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并开展留学生教育,同时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实行修业基本年限与学分制相结合的修业管理制度,并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校依法依规向对社会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学校为综合性大学,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及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可增设其它学科门类。
第三十一条 学校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强化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优化高等教育结构的原则,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计划地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三十四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校通过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技进步。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学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保障和扩大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政产学研用结合的原则,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坚决抵御“三股势力”和宗教向校园渗透。坚决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及长治久安总目标。
(三)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勇于承担育人责任。
(五)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促进学术发展。
(六)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职责:就教职工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组成原则: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
第四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学校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充分信任和依靠广大教师办学,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加强教师培训,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援疆干部、支教教师在本校工作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坚决抵御“三股势力”和宗教向校园渗透。坚决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及长治久安总目标。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职业生涯指导及就业创业指导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放弃学业,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就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等进行处理,提出申诉处理意见。
第六章 校友及校友会
第五十六条 新疆大学校友包括在新疆大学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新疆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信息咨询及其他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发展情况,鼓励校友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成立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依法依规对资产占有、使用和处置。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等各类无形资产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坚持安全、高效、服务、廉洁原则,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总体图案是两个同心圆,其寓意是各民族师生团结和谐。徽志中心图案为新疆大学最早的教学楼—红楼。“1924”指学校创立时间。“六朵花瓣”图案象征新疆大学学子满天下,桃李花盛开。两圆之间,是以汉文、维吾尔文、英文书写的“新疆大学”校名。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毛体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歌是《我们正青春年少》,作词林基路,作曲陈谷音。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校训是“团结、紧张、质朴、活泼” 。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第三个星期六。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大学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报上级部门核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大学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